节能服务公司会计与税法差异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15-07-22浏览:1359
一、节能服务公司主要税会差异
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法规加以规范,但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中有如下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中,主要规定是免征营业税、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用能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节能服务公司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列表对比如下:
项目
用能企业
用能(政府)机构
节能服务公司
会计
税法
会计
税法
会计
税法
效益分享价款
1、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分别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区分资产和费用
2、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机构: 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 计入相关支出
不缴税不涉及
国办发(2010 )25号文件规定不明确,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可增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
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节能设备转移
作为接受捐赠
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作为接受捐赠
不缴税不涉及
作为赠与
1、免征增值税
2、未提折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二、节能服务公司税会差异的会计处理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31日采购并投入使用的热电转换设备,采购价117万,假设预计净残值为0,经济使用寿命为10年,董事会决定按10年计提折旧(会计政策),但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效益分享期为5年(77号公告即税法规定)。
采购时:
借:固定资产——某某节能项目资产——热电设备 1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2013年全年计提折旧=100 ÷10=10万元,假设2013年年末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
但税法上可以按5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00 ÷5=20万,税会差异为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0=190万元,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说190 ×25%=47.5万元,同时确认当年的所得税费用47.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47.5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47.5
以后每年的账务处理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账务处理是针对没有享受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和超过免税期的项目。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尚在免税期以内,对于直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不用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即不用进行上述账务处理。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会计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可以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大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特点是: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仍以上述举例为例,在资产负责表债务法下,要考虑和分析税会差异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热电转换设备的帐面价值=100-10=90万元,计税基础(将来可以税前扣除的余额)=100-20=8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0-80=10万元(5年后没有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会多缴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 ×25%=2.5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50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4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假设该节能服务公司2014年的经营情况与2013年完全相同,也没有发生任何新的所得税调整事项,会计上仍然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为2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热电转换设备的帐面价值=100-20=80万元,计税基础(将来可以税前扣除的余额)=100-40=6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60=20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 ×25%=5万元,2013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2.5万元,2014年应再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50(200 × 25%)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4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2015、2016、2017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帐务处理与2014年相同。到了2018年时,由于税法上允许提取的折旧已经提取完毕,需要将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予以转回。假设2018年该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情况与2013年完全相同,也没有发生任何新的所得税调整事项,会计上仍然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则为0,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热电转换设备的账面价值=100-10 × 6=40万元,计税基础(将来可以税前扣除的余额)=0(折旧已提取完毕),暂时性差异=40-0=40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0 ×25%=10万元, 2017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2.5×5=12.5万元,应调减(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50(200 × 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52.5
2019、2020、2021、2022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账务处理与2018年相同。
这里同样需要予以注意的是,上述的账务处理是针对没有享受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事实上,好多节能服务公司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且减免期过后合同期也结束了,节能设备无偿赠与用能企业。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导致的未来期间产生应纳税金额,如果节能服务公司能够决定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确定该项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内不流出企业,那么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可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的未来期间可以抵扣缴税的金额,如果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会差异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实际工作中,节能服务公司的税会差异十分繁多和复杂,远远不止设备折旧计提一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也十分复杂,为了准确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往往需要设置专门的台账或登记簿记录每一项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情况,工作量也比较大。除有特别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以外,我们建议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税会差异。
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文件法规加以规范,但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中有如下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中,主要规定是免征营业税、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用能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节能服务公司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列表对比如下:
项目
用能企业
用能(政府)机构
节能服务公司
会计
税法
会计
税法
会计
税法
效益分享价款
1、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分别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区分资产和费用
2、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机构: 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 计入相关支出
不缴税不涉及
国办发(2010 )25号文件规定不明确,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可增设二级会计科目核算
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节能设备转移
作为接受捐赠
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作为接受捐赠
不缴税不涉及
作为赠与
1、免征增值税
2、未提折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二、节能服务公司税会差异的会计处理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31日采购并投入使用的热电转换设备,采购价117万,假设预计净残值为0,经济使用寿命为10年,董事会决定按10年计提折旧(会计政策),但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效益分享期为5年(77号公告即税法规定)。
采购时:
借:固定资产——某某节能项目资产——热电设备 1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2013年全年计提折旧=100 ÷10=10万元,假设2013年年末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
但税法上可以按5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00 ÷5=20万,税会差异为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0=190万元,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说190 ×25%=47.5万元,同时确认当年的所得税费用47.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47.5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47.5
以后每年的账务处理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账务处理是针对没有享受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和超过免税期的项目。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尚在免税期以内,对于直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不用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即不用进行上述账务处理。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会计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可以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大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特点是: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仍以上述举例为例,在资产负责表债务法下,要考虑和分析税会差异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热电转换设备的帐面价值=100-10=90万元,计税基础(将来可以税前扣除的余额)=100-20=8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0-80=10万元(5年后没有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会多缴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 ×25%=2.5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50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4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假设该节能服务公司2014年的经营情况与2013年完全相同,也没有发生任何新的所得税调整事项,会计上仍然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为2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热电转换设备的帐面价值=100-20=80万元,计税基础(将来可以税前扣除的余额)=100-40=6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60=20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 ×25%=5万元,2013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2.5万元,2014年应再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50(200 × 25%)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4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2015、2016、2017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帐务处理与2014年相同。到了2018年时,由于税法上允许提取的折旧已经提取完毕,需要将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予以转回。假设2018年该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情况与2013年完全相同,也没有发生任何新的所得税调整事项,会计上仍然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则为0,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热电转换设备的账面价值=100-10 × 6=40万元,计税基础(将来可以税前扣除的余额)=0(折旧已提取完毕),暂时性差异=40-0=40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0 ×25%=10万元, 2017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2.5×5=12.5万元,应调减(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50(200 × 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52.5
2019、2020、2021、2022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账务处理与2018年相同。
这里同样需要予以注意的是,上述的账务处理是针对没有享受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事实上,好多节能服务公司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且减免期过后合同期也结束了,节能设备无偿赠与用能企业。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导致的未来期间产生应纳税金额,如果节能服务公司能够决定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确定该项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内不流出企业,那么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可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的未来期间可以抵扣缴税的金额,如果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会差异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实际工作中,节能服务公司的税会差异十分繁多和复杂,远远不止设备折旧计提一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也十分复杂,为了准确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往往需要设置专门的台账或登记簿记录每一项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情况,工作量也比较大。除有特别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以外,我们建议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税会差异。